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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委关于开展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工作的通知

2019-03-18 来源:中国残联

建标[2013]3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市政管委)、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工业信息化委员会、工业信息化厅、经委、经贸委)、通信管理局、民政厅(局)、残联、老龄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委、民政局、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十一五”以来,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成效显著。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律法规、标准、组织管理体系基本建立,城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显著提高,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更加便利。城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对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2年国务院颁布了《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为我国依法全面、系统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提高城乡现代化建设水平,维护残疾人权益,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提供了法制保障。深入开展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改善民生和社会主义 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无障碍建设“十二五”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全国老龄办决定组织开展无障碍环境市、县创建工作。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民政、残联、老龄等部门,要共同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县全面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强人员培训和监督 检查。指导市、县认真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和《无障碍建设“十二五”实施方案》,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逐步开展乡(镇)、村庄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建立健全无障碍环境建设长效工作机制。指导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民政、残联、老龄等部门密切合作,认真组织 实施《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工作标准》(附件1)和《创建无障碍环境县工作标准》(附件2)。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全国老龄办将按照有关规定和创建工作标准,于2015年对各地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成绩突出的市、县予以表彰。
 
  附件:1.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工作标准
 
2.创建无障碍环境县工作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2月28日
 
 
 
 
附件1
 
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工作标准
 
一、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和《无障碍建设“十二五”实施方案》,明确创建无障碍环境市的基本要求和项目指标,为各省级有关部门组织无障碍环境市的创建提供指导,制定本工作标准。通过全面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残疾人、老年人等全社会成员创造良好的无障碍环境。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所称市指设区的市,不含县级市。规定指标为创建无障碍环境市的基本工作要求,各地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努力提高改造比例和建设内涵,丰富改造内容,并逐步开展乡(镇)、村庄的无障碍环境建设。
 
三、组织管理
 
(一)成立由市政府有关领导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交通运输、铁道、财政、发展改革、民航、公安、教育、宣传、广电、旅游、商务、银行、卫生、残联、老龄等部门参加的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建立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二)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三)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将该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多渠道筹措资金。
(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确保新建的道路和建筑物在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监理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凡进行扩建、改建的道路和建筑物,应同步进行无障碍改造,且应保证使用功能的系统性和连贯性。
工业和信息化、广电等部门,应采取措施推进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
铁道、交通运输、民航、公安、教育、旅游、卫生、邮政、电信、金融部门应按照《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TB10083)、《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 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MH5062)、《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76)等标准规范和相关规定,切实推进相关无障碍设施建设。
宣传部门应组织有关媒体,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宣传报道,创造良好的无障碍社会舆论氛围。
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和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方面反映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的无障碍需求,对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使用提出意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做好《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的宣传、培训、贯彻、监督检查等工作。同时应切实抓好本 部门老年人福利设施,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发挥示范作用。
(五)制定既有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已经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应加强管理和维护,并确保使用情况良好。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监督管理,对侵占、破坏无障碍设施的行为依法处罚。
(七)建立有效社会监督机制,发挥新闻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群体的监督作用,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
(八)组织开展对相关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相关技术和管理人员执行无障碍相关标准规范的自觉性和能力。
(九)有关建设设计单位的专家组成无障碍环境建设技术指导组,承担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规划、施工、改造和特别环境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十)组织开展无障碍宣传工作,制作播出无障碍公益广告、宣传片、专题片、印发宣传资料,提高公众的无障碍意识,教育公众维护、爱护无障碍设施,形成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道路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
 
1.缘石坡道
(1)城市各区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道路的人行道,在各种路口、各种出入口及人行横道等处缘石坡道设置率应达100%,缘石坡道应尽量采用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并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
(2)城市人行道及人行横道各种路口坡化改造率(含新建率)应不低于80%,且布局合理。
2.盲道
城市各区的中心位置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主干道及主要商业街、步行街等处的人行道应设置盲道,道路周边场所、城市绿地和重点公共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提示盲道,并与道路上人行道的盲道相衔接,严格控制行进盲道实施范围,并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
3.其他设施
(1)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道路主要位置的人行横道应设过街音响提示装置,人行横道的安全岛应能使轮椅通行。城市主要道路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设安全梯道、轮椅坡道或无障碍电梯,并设置无障碍标志牌。
(2)已建城市中心区道路主要位置的人行横道应根据实际使用需要,增设过街音响提示装置。人行横道的安全岛应修建轮椅通道。城市主要道路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宜增设安全梯道、轮椅坡道或无障碍电梯,并设置无障碍标志牌。
 
五、公共建筑设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改造
 
   1.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办公科研司法建筑、教育建筑、医疗康复建筑、体育建筑、文化观演纪念建筑、商业服务建筑、城市广场、城市绿地、汽车加油加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室外公共厕所等各类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应达100%,并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
   2.对已经建成的各类公共建筑的服务设施应进行相应的无障碍改造,其中:
(1)政府办公建筑、综合(专科)医院、城市广场、城市绿地、大中型商场、汽车加油加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无障碍改造率应不低于70%,且布局合理。
改造主要内容为:建筑物出入口坡化处理,设置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楼梯、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厕所及无障碍厕位,停车场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在显著醒目位置设无障碍标志,大型场所设置无障碍行进路线图,医院、公园等公共服务建筑同时要设低位服务设施。
(2)饭店、宾馆、邮政、电信、银行、室外公共厕所无障碍改造率应不低于60%,且布局合理。
改造主要内容为:建筑物出入口坡化处理,设置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楼梯、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厕所及无障碍厕位,停车场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在显著醒目位置设无障碍标志,大型场所设置无障碍行进路线图,邮政、电信、银行等公共服务建筑同时要设低位服务设施,宾馆、饭店同时要有一定数量的无障碍客房。
(3)文化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影剧院、音乐厅、体育场馆无障碍改造率应不低于60%,且布局合理。
改造主要内容为:建筑物出入口坡化处理,设置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楼梯、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厕所及无障碍厕位,停车场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在显著醒目位置设无障碍标志,大型场所设置无障碍行进路线图,文化观演建筑、体育建筑同时要设低位服务设施和轮椅席位。
(4)中小学,托幼建筑无障碍改造率应不低于40%,且布局合理。
改造主要内容为:建筑物出入口坡化处理,设置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楼梯、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厕所及无障碍厕位,停车场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在显著醒目位置设无障碍标志。
高等院校改造内容参照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改造内容进行。
 
六、公共交通设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改造
 
   1.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轨道交通、民用机场、铁路旅客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应实现无障碍化,并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等技术要求。
   2.已建轨道交通、民用机场、铁路旅客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应进行无障碍改造。
主要改造内容为:出入口坡化处理,设置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楼梯、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厕所及无障碍厕位,同时要设低位服务设施,铁路旅客站台、轨道交通站台及公交车站等候区设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主要公交车站设置盲道和盲文站牌,大型场所设置无障碍行进路线图、无障碍标志,机场有方便残疾人登机的升降装置, 铁路旅客车站、长途汽车站、地铁、轻轨站台高度与车厢地板基本平齐,客运码头有方便残疾人登船的装置。
   3.飞机、地铁、轻轨车辆、铁路客车、公共汽车、电车、客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应适应残疾人的需要。
主要改造内容为:乘客入口水平通道及轮椅席位。
 
七、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改造
 
   1.新建、扩建和改建与残疾人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特教学校、福利企业、康复中心、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残疾人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设施应实现无障碍化,并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等 技术要求。
   2.已建特教学校、福利企业、康复中心、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残疾人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设施应进行无障碍改造,改造率应达100%。
主要改造内容为:出入口坡化处理,设置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楼梯、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厕所及无障碍厕位、低位服务设施,室内外主要位置地面铺设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
   3.逐步对残疾人,老年人家庭进行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
主要改造内容为:地面平整及坡化、设置低位灶台(盲人家庭灶台有煤气泄漏报警装置)、房门改造、坐便器改造,安装卫生间热水器、扶手(洗手池扶手、坐便器扶手、淋浴扶手)、浴凳及改善残疾人、老年人家居卫生条件的其他设施。
 
八、公共停车场(库)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改造
 
   1.新建、扩建和改建公共停车场(库)无障碍设施建设率应达100%,并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
   2.已建公共停车场(库)改造率应不低于60%,且布局合理。
 
九、居住小区、居住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
 
   1.新建、扩建和改建居住小区、居住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应达100%,并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
   2.已建居住小区改造率应不低于50%,且布局合理。
主要改造内容为:小区内人行道、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停车位。
   3.已建高层和中高层住宅、公寓和宿舍建筑无障碍改造率应不低于60%,且布局合理。
主要改造内容为:居住建筑出入口坡化处理,无电梯的不作要求,有电梯的待更换电梯时再选用无障碍电梯,公寓、宿舍设无障碍公共卫生间。
 
十、信息交流无障碍环境建设
 
   1.政府应将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
   2.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政府信息和与残疾人相关的信息,应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
   3.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在播出电视节目时应配备字幕,每周应播放至少一次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类录像制品应配备字幕。
   4.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
   5.残疾人组织网站、政府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应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
   6.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
 
 
 
 
附件2
 
创建无障碍环境县工作标准
 
一、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和《无障碍建设“十二五”实施方案》,明确创建无障碍环境县的基本要求和项目指标,为各省级有关部门组织无障碍环境县的创建提供指导,制定本工作标准。通过全面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残疾人、老年人等全社会成员创造良好的无障碍环境。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所称县指县城,含县级市。规定指标为创建无障碍环境县的基本工作要求,各地应切实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城镇、新农村建设规划,同步规划实施,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努力提高改造比例和建设内涵,丰富改造内容。
 
三、组织管理
 
(一)成立由县政府有关领导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交通运输、铁道、财政、发展改革、文化、广电、残联、老龄等部门参加的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建立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二)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规范性文件。
(三)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将该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多渠道筹措资金。
(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确保新建的道路和建筑物在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监理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凡进行扩建、改建的道路和建筑物,应同步进行无障碍改造,且应保证使用功能的系统性和连贯性。
工业和信息化、广电等部门,采取措施推进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
铁道、交通运输等各有关部门应按照《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TB10083)、《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MH5062)、《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76)等标准规范和相关规定,切实推进相关无障碍设施建设。
宣传部门应组织有关媒体,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宣传报道,创造良好的无障碍社会舆论氛围。
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和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方面反映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的无障碍需求,对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使用提出意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做好《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的宣传、培训、贯彻、监督检查等工作。同时应切实抓好本 部门老年人福利设施、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发挥示范作用。
(五)制定既有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已经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应加强管理和维护,并确保使用情况良好。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监督管理,对侵占、破坏无障碍设施的行为依法处罚。
(七)建立有效社会监督机制,发挥新闻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群体的监督作用,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
(八)组织开展对相关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相关技术和管理人员执行无障碍相关标准规范的自觉性和能力。
(九)组织开展无障碍宣传工作,制作播出无障碍公益广告、宣传片、专题片、印发宣传资料,提高公众的无障碍意识,教育公众维护、爱护无障碍设施,形成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道路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
 
1.缘石坡道
(1)县城新建、扩建和改建道路的人行道,在各种路口、各种出入口及人行横道等处缘石坡道设置率应达100%,缘石坡道应尽量采用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并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
(2)县城人行道及人行横道各种路口坡化改造率(含新建率)应不低于60%,且布局合理。
2、盲道
县城中心位置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主干道及主要商业街、步行街等处的人行道应设置盲道,道路周边场所、城市绿地和重点公共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提示盲道,并与道路上人行道的盲道相衔接,严格控制行进盲道实施范围和宽度,并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
3、其他设施
(1)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道路人行横道的安全岛应能使轮椅通行。
(2)已建城市中心区道路人行横道的安全岛应修建轮椅通道。
 
五、公共建筑设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改造
 
   1.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办公科研司法建筑、教育建筑、医疗康复建筑、体育建筑、文化观演纪念建筑、商业服务建筑、城市广场、城市绿地、汽车加油加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室外公共厕所等各类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应达100%,并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
   2.对已经建成的各类公共建筑的服务设施应进行相应的无障碍改造,其中:
(1)政府办公建筑、综合(专科)医院、城市广场、城市绿地、大中型商场、汽车加油加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无障碍改造率应不低于60%,且布局合理。
改造主要内容为:建筑物出入口坡化处理,设置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楼梯、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厕所及无障碍厕位,停车场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在显著醒目位置设无障碍标志,大型场所设置无障碍行进路线图,医院、公园等公共服务建筑同时要设低位服务设施。
(2)饭店、宾馆、邮政、电信、银行、室外公共厕所无障碍改造率应不低于50%,且布局合理。
改造主要内容为:建筑物出入口坡化处理,设置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楼梯、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厕所及无障碍厕位,停车场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在显著醒目位置设无障碍标志,大型场所设置无障碍行进路线图,邮政、电信、银行等公共服务建筑同时要设低位服务设施,宾馆和饭店同时要有一定数量的无障碍客房。
(3)文化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影剧院、音乐厅、体育场馆无障碍改造率应不低于50%,且布局合理。
改造主要内容为:建筑物出入口坡化处理,设置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楼梯、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厕所及无障碍厕位,停车场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在显著醒目位置设无障碍标志,大型场所设置无障碍行进路线图,文化观演建、体育建筑同时要设低位服务设置和轮椅席位。
 
六、公共交通设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改造
 
   1.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汽车站、客运码头应实现无障碍化,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
   2.已建汽车站和客运码头应进行无障碍改造。
主要改造内容为:出入口坡化处理,设置无障碍通道、无障碍厕所及无障碍厕位,同时要设低位服务设施,公交车站等候区设提示盲道,设置无障碍标志,客运码头有方便残疾人登船的装置。
   3.公共汽车、电车、客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应逐步适应残疾人的需要。
主要改造内容为:乘客入口水平通道及轮椅席位。
 
七、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改造
 
   1.新建、扩建和改建与残疾人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特教学校、福利企业、康复中心、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残疾人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设施应实现无障碍化,并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无障碍标准》 等技术要求。
   2.已建特教学校、福利企业、康复中心、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残疾人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改造率应达50%。
主要改造内容为:出入口坡化处理,设置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楼梯、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厕所及无障碍厕位、低位服务设施,室内外主要位置地面铺设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
   3.逐步对残疾人,老年人家庭进行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
主要改造内容为:地面平整及坡化、设置低位灶台(盲人家庭灶台有煤气泄漏报警装置)、房门改造、坐便器改造,安装卫生间热水器、扶手(洗手池扶手、坐便器扶手、淋浴扶手)、浴凳及改善残疾人、老年人家居卫生条件的其他设施。
 
八、居住小区、居住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
 
   1.新建、扩建和改建居住小区、居住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应达100%,并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
   2.已建居住小区逐步进行改造。
主要改造内容为:小区内人行道、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停车位。
 
九、信息交流无障碍环境建设
 
   1.政府应将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
   2.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政府信息和与残疾人相关的信息,应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
   3.政府设立的电视台逐步在播出电视节目时应配备字幕。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类录像制品应配备字幕。
   4.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逐步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或阅览区域,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
   5.残疾人组织网站应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政府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应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
   6.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
 
十、乡镇、村庄无障碍环境建设
 
各县市应逐步推进乡镇、村庄无障碍环境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开展试点,建立样板,探索乡镇、村庄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新模式、好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