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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508无障碍法案

2013-05-17 17:17 来源:CSIP

美国508无障碍法案

 

康复法(29U.S.C.794d)第508条款,

 

1998年8月7日由《劳动力投资法》(P.L.105-220)修改

 

508条款电子和信息技术

 

(a)联邦政府的要求

 

(1)无障碍

 

(A)开发、获得、维持,或者使用电子和信息技术

 

当开发、获得、维持,或者使用电子信息技术时,所有联邦政府的部门机构,包括美国邮政服务,不论各种形式的媒体,除非被施加了不适当负担,否则都应当确保电子和信息技术应当允许:

 

1. 联邦残疾雇员与非残疾雇员一样有权接触和使用信息和数据。

 

2. 残疾社会成员从联邦政府机构寻求信息和服务时,与非残疾社会成员一样有权接触和使用信息和数据。

 

(B)选择性手段

 

当开发、获得、维持或使用符合无障碍委员会依据本法第(2)款所发布标准的电子信息技术,将会造成不适当负担时,联邦政府机构应当向第(1)款所覆盖的残疾人提供选择性无障碍措施,帮助其获得信息和数据,以使残疾人能够使用这些信息和数据。

 

(2)电子和信息技术标准

 

(A)总体原则——不迟于1998年康复法修正案通过后18个月,建筑和交通障碍应对委员会(即本条款所提及的无障碍委员会),在与教育部长、总务 管理局长、商务部长、联邦通信委员会主席、国防部长,以及任何其他无障碍委员会认为合适的联邦政府机构的负责人,进行协商后,包括对有关研究发现进行会商 后,在与电子和信息技术产业及适当的公共部门和非盈利机构组织协商后,包括与残疾代表组织协商后,应当发布并出版

 

1. 为本条款目的,与1996年联邦采购改革法(Clinger-Cohen Act of 1996)第5002(3)一致的电子和信息技术的定义

 

2. 履行技术和功能

 

(1)(2)无障碍委员会需要定期评估、并适当修订其标准,以适应电子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变化。

 

(3)标准的整合——不迟于无障碍委员会公布无障碍标准6个月,联邦采购规则委员会应当修订联邦采购政策和指令中与标准不适应的部分。不迟于无障碍委员会修订其标准6个月,联邦采购规则,及每一个相应的联邦部门机构都应当修订其采购政策和指令,以适应该修订后的标准。

 

(4)采购计划——如果联邦机构在执行标准过程中,认为存在过重负担,应当提供证据解释为什么负担过重。

 

(5)国家安全系统豁免,该条款不适用于国家安全系统。

 

(6)建设

 

(A)设备——在联邦政府通过电子和信息技术向公众提供信息和数据时,本条款中内容不得被解释为要求联邦机构——

 

1. 以不同于向公众开放的方式,将提供给残疾人使用的电子和信息技术设备归联邦政府所有。

 

2. 以不同于向公众提供电子和信息技术的方式,要求受第(1)款覆盖的残疾人购买设备。

 

(B)软件及外围设备——除了因遵守无障碍委员会发布的标准的需求外,在非残疾人使用的工作台上,不再需要另行安装其他为方便使用而专用的软件或设备。

 

(b)技术援助

 

——总务局和无障碍委员会向本条款所涉及的个人及联邦机构提供技术援助。

 

(c)机构评估

 

——不迟于1998年康复法修正案实施后6个月,联邦各部门首长须评估本条款中涉及的残疾人无障碍获得和使用信息技术的程度,比较与健全人的状况,并向司法部长提交评估报告。

 

(d)报告

 

(1)中期报告——修正案通过18个月后,司法部门应当准备并向总统提交一份报告,包括残疾人接触和使用联邦政府信息技术的状况及建议。

 

(2)双年报告——不迟于通过后三年,每两年司法部长要向总统和国会提交残疾人接触和使用联邦政府信息技术的状况及建议。

 

(e)合作

 

——每个部门的首长有义务向司法部门提供部长依法实施评估所必要的信息。

 

(f)执行

 

(1)总则

 

(A)申诉——无障碍委员会发布(a)(2)要求的最终标准6个月后,残疾人可以提起申诉,控告有关联邦机构未能执行(a)(1)规定的电子和信息技术。

 

(B)应用——本分节规定只适用于无障碍委员会最终标准发布后至少6个月后,由联邦机构获得的电子和信息技术。

 

(2)行政申诉——依第(1)节提起的申诉是针对联邦机构不执行的问题。收到申诉的联邦机构应当运用康复法第504条建立的申诉程序,解决联邦行为计划或行为中的歧视控告。

 

(3)民事诉讼——康复法第505(a)(2)和505(b)所确立的救济、程序也赋予本条第(1)项下任何残疾人的救济、程序和权利。

 

(g)联邦法的运用

 

——本节不得被解释为对其他联邦法律所规定条款(包括501至505条款中向残疾人提供更大的、平等的保护所提供的权利、救济和程序的限制)。

 

508条款概要

 

一般规定(子部分A)

 

定义技术类型的标准覆盖并提出建立无障碍最低标准的条款。第1194.2条款的运用提出了标准运用的范围。标准覆盖了联邦部门电子和信息技术的全部 范围,包括在通信、复制、计算机、储藏、表演、控制、运输和生产等部门的运用。包括计算机、软件、网络、外围设备及其他电子办公设备。标准将电子和信息技 术部分地定义为“用于数据或信息创制、转换,或者复制的任何设备,或设备的连接系统及子系统”。

 

子部分A也解释了豁免的含义(1194.3),界定了该条款(1194.4),为提供平等的、更好的接触所认可的替代措施(1194.5)。与法律 要求相一致,标准的豁免系统适用于军事指挥,武器,情报,及秘密活动(但不包括用于其他防备有关目的,及防备机构和个人使用的常规管理系统),标准的豁免 也适用于仅由设备维护、修理及类似目的的服务人员使用的证券交易设备。

 

标准适用于联邦机构基于合同关系向私人机构采购的技术,但只适用于那些与合同及其交付直接相关的部门。标准不适用的一个例外是,这些技术只是联邦合 同的附属部分。因此,这些产品不能被认定为政府机构合同的一部分,所以没有必要执行本标准。例如,一家公司依照合同为联邦机构提供一份报告,即使这些报告 被用于合同以外,他们也没有义务提供无障碍的计算机和文字处理软件。

 

不过,如果该产品依合同支付后成为联邦机构的财产,或者联邦机构购买了该产品,并被合同方用于项目的一部分,则需要执行本标准。

 

如果某个联邦机构与某个公司签订合同开发网站,标准将适用于该联邦机构的新网站,但不要求适用于该公司自己的网站。

 

技术标准(子部分B)

 

标准为种类技术提供了专门标准,包括:

 

软件运用和操作系统;

 

网络信息或运用;

 

电信产品;

 

视频及多媒体产品;

 

独立及终端产品(如信息亭,计算器,传真机器等);

 

台式及便携式计算机。

 

本条款提供了技术规范及基于性能的要求,并着眼于所覆盖技术的功能能力。这两种方法认可技术特点的动态持续发展,以满足便于实施的清晰而明确的标准 的需要。某些条文是设计用来保证残疾人接触信息和通信所使用的相应设备,如屏幕阅读器(screen readers),点字显示器(braille displays),TTYs(电传打字机)等的兼容性。

 

软件应用和操作系统(1194.21)

 

对软件规格的大多数要求是要其满足视觉障碍者的可用性。如规定之一是要求有替代性的键盘导航,这是那些不能依赖定点设备(如鼠标)的视觉障碍者所必需的。其他条款涉及动画显示,色彩和对比度设置,频闪率,电子表格等。

 

基于web的internet和单位内网的信息及应用(1194.22)

 

基于web的技术和信息标准,是根据万维网联盟制定的无障碍网络的接入准则制定的。许多这类规定都确保有视觉障碍的人,需要依赖各种辅助设施以获得 计算机信息,如屏幕阅读器,它能够将计算机屏幕上的内容自动转换为声音输出,以及可刷新的点字显示。某些协议,如语言标签或图形标志,以及多窗口页面等设 置,是必要的,以便这些装置能够以一种合理的方式为使用者阅读。该标准并不禁止网站的图形或动画的使用。相反,该标准旨在确保这些信息也可接触的格式。一 般来说,这意味着使用标签或文字图形和某些形式的内容描述。 (HTML代码已经提供了一个“可选文字图形”,可以作为图形口头描述的标签。)本节还涉及可用性的多媒体演示,影像地图,样式表,脚本语言,小程序和插 件,电子表格。

 

本标准适用于联邦网站而不是私营部门的网站(除非当某个网站是根据与联邦机构的合同而提供的,在这种情况下,该网站或网站中从属于上述合同的那部分,得遵守本标准)。

 

一个网站是根据与联邦机构的合同而提供的,在这种情况下提供的只是网站或按合同要求必须遵守包括的那部分。无障碍网站提供了超越网站访问本身的显著优势,如那些“仅供文本”选项就提供了更快的下载选择,可以促进网络传输的数据到手机和个人数字终端。

 

电信产品(1194.23)

 

该条款标准的目的在于确保聋人和其他听力障碍者获取信息的无障碍。这包括与助听器,人工耳蜗植入,辅助听力设备,以及TTYs的兼容。 TTYs是能使有听力或语言沟通障碍的人通过电话实现沟通的设备。它们通常包括用于电话听筒的声音耦合器,一个简化键盘,以及一个可视信息显示器。一个设 备要求为容许声音交流,但不提供TTY功能的电信产品提供一个标准的非声音TTY连接点。其他规格提供输出的音量调节控制,听觉技术有关的产品,以及有视 觉障碍者、灵敏度和运动控制有局限者,对控制键的可用性。

 

音像及多媒体产品(1194.24)

 

多媒体产品涉及多个媒体,包括但不限于,如音像节目,叙事幻灯片产品,计算机生成的演示视频节目等。规定涉及标题解码电路(对于任何一个屏幕大于 13英寸的系统),以及电视接收器的辅助音频通道,包括计算机中使用的接收卡。该标准还需要一定的培训字幕和音频,以及由联邦机构开发采购的信息多媒体产 品。该标准还规定,观众能够把字幕或视频说明功能打开或关闭。

 

个别性、封闭性产品(1194.25)

 

本节涉及的产品一般都嵌入软件,但往往是这样一种方式,使用户不能轻易地连接或安装辅助技术设计。例如信息亭,信息处理设备,复印机,打印机,计算 器,传真机,以及类似的产品。该标准要求接入功能被内置到系统,使用户不需要为其添加辅助设备。其他规格处理私人聆听设备(如手机或一个标准的耳机插 孔),触摸屏,听觉输出和可调音量控制,以及可接触范围内的位置控制。

 

台式机和便携式计算机(1194.26)

 

本节的重点是键盘和其他机械操作的控制,触摸屏,生物识别形式的使用,以及端口和连接器。

 

功能性能标准(子部分C)

 

本节的性能要求是用于产品的整体评价,以及根据B子项下技术标准没有特别要求的技术或组件。该标准设计用来保证单个的无障碍组件能够一起工作,以创 造一个无障碍产品。它的运作,包括输入和控制功能,机械装置的操作,以及视频和音频信息的获得。这些规定也结构性地具有允许感官和肢体残疾的人发现、识 别、操作输入、控制机械的功能。访问包括文本、酞和动态图像、图标、标签、声音或附带操作指令等所提供的信息。例如,有一项规定要求,至少有一个模式允许 弱视人士(视力在20/70和20/200之间),不依赖音频输入能够进行操作,因为很多弱视者也伴有听力损伤。

 

信息、记录和支持(子部分D)

 

本标准也向终端用户(如联邦雇员)提供可接触的所有信息资料。包括用户手册,为终端用户设备安装的安装指南,客户支持和技术支持的通信。这些信息必 须是在得到请示时,不需额外费用,而以替代格式可被运用的。替代格式或通讯方式,可以包括盲文、录音带、大字本、网络传递、TTY接入,以及音像资料的字 幕和音频描述。

 

第508条标准

 

第一部分——一般规定

 

1194.1 目的

 

1194.2 应用

 

1194.3通常例外的情况

 

1194.4定义

 

1194.5等效促进

 

第二部分——技术标准

 

1194.21软件应用程序和操作系统

 

1194.22基于万维网的内联网和互联网的信息和应用,16条规则

 

1194.23电讯产品

 

1194.24视频和多媒体产品

 

1194.25自我控制、封闭的产品

 

1194.26台式和便携式计算机

 

第三部分——功能性能标准

 

1194.31功能性能标准

 

第四部分——信息,文件和支持

 

1194.41信息,文件和支持

 

第1194部分的图表

 

管理当局:29年美国联邦法典794d。

 

子部分A——一般规定

 

§ 1194.1目的

 

这一部分的目的是执行1973年修复法案第508条的规定,作为对29年美国联邦法案794d的修改。第508条规定,当联邦机构开发,采购,维修 或使用电子信息技术时,有残疾的联邦雇员能够获得和使用的信息和数据,这些信息和数据能够与那些健全的联邦官员得到和使用的数据相媲美,除非不正当的负担 要强加在这个机构。第508条还规定,那些来自联邦机构的寻求信息或服务的残疾政府人员,都有机会获得和使用信息和数据,这些信息和数据能够与那些健全的 联邦官员得到和使用的数据相媲美,除非不正当的负担要强加在这个机构。

 

§ 1194.2应用

 

(a)本部分产品范围,应符合本部分的所有适用的规定。在开发,采购,维修,或使用电子信息技术时,各机构应确保产品符合本部分的适用规定,除非不正当的负担要强加在这个机构。

 

(1)在本部分的规定承诺要强加不必要的负担时,各机构应提供残疾个人的资料和数据,包括一个可供选择的获得方式,允许个人使用的信息和数据。

 

(2)当采购产品的时候,如果一个机构做出决定,承诺了任何本部分条款强加的不正当的负担,则由采购机构的赞成文件说明为什么,以及到什么程度,承诺每个这样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不正当的负担。

 

(b)在采购产品时,如果这些产品在商业市场有余量,或者这些产品已发展到能够响应政府的要求,那么每个机构应该采购符合本部分条款的产品。机构不 能主张作为一个整体的产品未投放市场,因为市场上并没有符合所有标准的产品。如果市面上的产品满足部分但不是所有的标准,该机构必须购买最好的产品来满足 这个标准。

 

(c)除提§ 1194.3(b)所提及的内容,这部分适用于电子信息技术开发,采购,维修,或直接被用于机构或由承包商根据合同使用的,这个合同要求使用这种产品,或者需要使用这种产品,在很重要的程度上,表现在服务业或家居等产品的生产。

 

§ 1194.3通常例外的情况

 

(a)这部分并不适用于由机构运作的电子信息技术、功能、操作,或使用涉及情报活动,涉及国家安全,军队的指挥和控制、装备等一个完整武器部分或武 器系统,或者对于直接完成军事或情报任务来说至关重要的系统。对于直接完成军事或情报任务来说至关重要的系统,不包括用于日常行政和商业应用的系统(包括 工资,财务,后勤和人事管理的应用)。

 

(b)本部分不适用于被附带合同的承包商获得的电子信息技术。

 

(c)除要求必须符合本部分的规定外,这部分并不要求这个特殊的与软件相关的或者与在联邦非残疾雇员工作站相联系的促进技术设备。

 

(d)当机构向公众通过电子信息技术提供信息或数据时,机构不要求机构拥有这个产品以便能让当地的而不是在公开提供电子信息技术的地方的残疾人接触或使用到这些产品。或者来购买产品以便能够让当地的而不是在公开提供电子信息技术的地方的残疾人接触或使用到这些产品。

 

(e)这部分不得解释为要求在产品或其组成部分的性质的根本改变。

 

(f)产品经常定位在那些服务人员的维修、修理,或偶尔的监测设备不要求遵守这一部分的地方。

 

§ 1194.4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机构:任何联邦部门或机构,包括美国邮政服务。

 

替代形式:替代形式可以包括但不限于残疾人士。盲文,ASCII文本,大字本,录音设备和电子形式均符合这部分。

 

替代的方法:提供信息的不同方式,包括给残疾人设计的产品文档。替代方法可以包括但不仅限于语音,传真,中继转播服务,电传打字,因特网公布,字幕,文字转换语音合成和音频说明。

 

辅助技术:任何项目、设备或系统的一部分,无论是商业的收购,修改,还是定制,都普遍用于增加、维持或改善残疾人能力的功能。

 

电子信息技术:包括信息技术和任何设备,互联系统或设备的子系统,用于设立,转换,或数据信息的重复使用。术语电子信息技术包括但不限于电信产品 (如电话),信息服务站和交易设备,万维网站点,多媒体及办公设备,如复印机和传真机。该术语不包括任何包含嵌入式信息技术的设备,这种技术用于产品的完 整部分,但最主要的功能并不是获取,存储,处理,管理,移动,控制,展示,开关,交流,传输或接收数据或资料。例如,暖通空调(供暖,通风设备和空调), 恒温器或温度控制装置设备,以及完整信息技术在它的运作方面的医疗设备,都不属于信息技术。

 

信息技术:任何设备或联网系统或设备的子系统,用于自动采集,存储,处理,管理,移动,控制,展示,转换,交换,传输或接收数据或资料。长期信息技术包括计算机,辅助设备,软件,固件和类似的程序,服务(包括支持服务),以及相关的资源。

 

操作控制:一个要求为正常操作进行物理接触产品的组成部分。操作控制包括但不限于机械操作控制,输入和输出托盘,卡插槽,键盘,或者袖珍键盘。

 

产品:电子和信息技术。

 

自给自足的封闭产品:一种一般有嵌入式软件并且通常在这样的方式下设计出的产品,用户不能轻易地连接或安装辅助技术。这些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服务站和信息交易机,复印机,打印机,计算器,传真机,以及其他类似的产品。

 

电讯:经由用户在指定点之间传输,用户选择的信息在发送和收到的时候,其形式没有改变,内容没有变化。

 

电传打字机(TTYs):电传打字机的缩写。机械或设备,采用互动的案文为基础,通过电话网络上的编码信号传输通信。 电传打字机中可能包括,例如TDDs(通讯显示设备或聋人电信设备),或有特殊调制解调器的电脑。 电传打字机也称为文本电话。

 

不正当的负担:不正当的负担是指重大困难或费用。在确定一项行动是否会产生不正当的负担的结果时,一个机构应考虑在该产品开发,采购,维护或使用下,所有机构的现有资源在项目或组成部分中的可利用情况。

 

§ 1194.5等效促进

 

这部分中的任何条款都不大算防止设计的使用或作为供选择的那些在这部分中制定的技术,它提供实质上的等价或为残疾人士更高程度的获取和使用产品提供结果。

 

子部分B——技术水平

 

§1194.21应用软件和操作系统

 

当软件被设计运行于一个包括键盘的系统时,从键盘键入的信息应当被精确的输出功能显示,键盘的功能本身,或者操作功能的结果是可用文本形式辨识的。

 

应用软件将不会打断或破坏已被认证可以运行的可通过的其他软件程序的正常运行。这些数据被不断发展并应以工业标准的形式写入文件中。应用软件也不应 该打断或破坏任何经过任何操作系统认证的可通过的程序,应用软件程序代码的转化已被厂商文件化,这种软件制造商达成的操作系统协议,有益于软件产品制造 者。

 

一款成为近期焦点设计良好的显示器将会被应用于交互的代码可转换设备,因为输入的节点已经发生变化,节点将会完全的程序化,因此辅助技术将能够追踪节点及其变化。

 

用户界面元件的充分信息包括个性设置,操作和对将要被应用的辅助技术元件的描述。当一个图像表示一个程序元件时,图像所表达的信息必须可用文本进行信息描述。

 

单位图图像被用于识别控制,状态指示,或是其他程序化元件时,这些被分配给这些图像的意义将会一直符合原有的设定。

 

文本信息应当被提供于操作系统展示文本。最小的信息将会以文本的形式存在,文本拖拉字节位置和文本属性。

 

应用软件不能不顾用户的差异化选择,颜色选择,和其他显示个性化设置的属性。

 

在设置动态信息时应在至少一个用户选项显示非动画演示模式。

 

颜色编码不应当用作传递信息的唯一手段,这表明一个动作,引起了反应或区分视觉元素。

 

当一个产品允许用户调节颜色和对比度设置,应提供多种选择射程使选择的色彩产生鲜明的对比。

 

软件不得使用闪烁或闪烁文本、对象,或有闪光或闪烁频率大于2赫兹,低于55赫兹的其他元素。

 

当使用电子表格时,将允许人们使用辅助技术查阅资料,实地元素和功能需要完成和提交的形式,包括所有的方向和线索。

 

§ 1194.22基于Web的Intranet和Internet的信息和应用

 

(a)对每一个文本文件必须提供一个等同的非文本文件(例如,通过“Alt”键,“longdesc”,或在元素含量)。

 

(b)任何多媒体演示等效替代品应同步与介绍。

 

(c)网页设计应使所有的信息传递可以有颜色也可以没有颜色,例如上下文语境或是标记。

 

(d)应对文件进行组织整理,使他们无需一个关联的样式表便具有可读性。

 

(e)冗余文字链接应为每一个服务器的运行区域端图像映射。

 

(f)客户端图像映射应提供服务器,除非该地区不能与可用几何形状定义端图像映射。

 

(g)行和列标题应有确定数据表。

 

(h)应使用标记关联数据单元和数据表头单元格有两个或多个逻辑的行或列标题的水平。

 

(i)应对帧标题的文本框命名,这有利于识别和导航。

 

(j)页的设计应避免造成的频率大于2赫兹和低于55赫兹的频率闪烁。

 

(k)纯文字页资料,具有相同的信息和功能,应提供符合网站本部分的规定,在执行不能以任何其他的方式完成时。该文本的内容只有一页,应根据变化随时更新网页。

 

(l)当网页使用脚本语言来显示内容,或者创建界面元素,功能性的文本可以被由确定的辅助技术阅读剧本提供的资料。

 

(m)当网页需要一个小程序时,插件或其他应用程序在客户端系统要解释网页的内容,目前该网页必须提供小程序链接到一个插件,符合§ 1194.21(a)通过(l)。

 

(n)当电子表格设计完成在线的形式时,将允许人们使用辅助技术查阅资料,实地元素和功能需要完成和提交的形式,包括所有的方向和线索。

 

(o)一种方法的运用允许用户跳过重复的导航链接。

 

(p)当需要时间及时反应,用户应警惕并表明需要更多的时间。

 

§ 1194.22注意

 

1.委员会解释这部分第(a)至(k)条,这与以下优先1无障碍网页检测1.0(WCAG 1.0的)(1999年5月5日由万维网发布无障碍提议的关卡一致的部分)联盟:

 

1194部分.

 

第22段 WCAG 1.0的

 

检查站1194部分.

 

第22段 WCAG 1.0的

 

检查站(a)1.1(g) 5.1(b)1.4(h) 5.2(c)2.1(i) 12.1(d) 6.1(j) 7.1(e) 1.2(k) 11.4(f) 9.1 2.这部分的(l),(m),(n),(o)和(p)等段落是不同于WCAG 1.0的。网页符合无障碍网页规范1.0,A级(即所有优先1检查站)也必须符合本条第(l), (m), (n), (o)和(p)。 WCAG 1.0在http://www.w3.org/TR/1999/WAI-WEBCONTENT-19990505是可用的。

 

§ 1194.23电讯产品

 

(a)电讯产品或系统,提供了一个功能,这项允许语音通信和不自己提供一个TTY的功能,应提供一个标准的非TTY中声连接点。话筒应能够被打开和关闭,使用户与聋人均可使用语音。

 

(b)电讯产品,其中包括语音通信功能,应当支持所有常用的交叉制造的非专有标准聋人信号协议。

 

(c)语音邮件,自动总机,交互式语音应答和通信系统应使用的,与他们的TTY中聋人用户一致。

 

(d)语音邮件,短信,自动接听和交互式语音应答通信系统,这需要一个时间间隔内从一个用户到另一个用户的反应。当时间间隔即将用完时,应当给予警告,并应提供足够的时间给用户,表示需要更多的时间。

 

(e)凡提供来电显示和类似电信职能的,也可用于TTY中的用户,包括那些无法看到显示器的用户。

 

(f)为传输语音信号,通信产品,应当提供获取可调至最高20的最小数据。增量音量控制,至少有12 dB的增益,同时应提供中间步骤。

 

(g)如电讯产品允许用户接收音量调整,函数应提供每次使用后自动重置到默认级别的音量。

 

(h)在电信产品提供了一个音频传感器,通常使用的耳朵,一个有效的磁耦合听到无线技术手段须提供输出。

 

(i)听力干扰技术(包括助听器,植入人工耳蜗,辅助听力设备)应减少到最低程度,允许用户利用电讯产品的听觉技术。

 

(j)产品进行信息传输或通讯时,应通过中间制造商,非专有的技术,行业标准的编码,翻译的协议,格式或其他必要的资料,提供一个可用格式的信息或通信技术的使用编码,信号压缩,格式转换,或类似的技术。不得删除获取所需的信息,或应在交货后恢复它。

 

(k)产品有机械操作控制或钥匙,并且应符合以下内容:

 

(1)控制和钥匙应稳定,没有明显的激活控件或钥匙。

 

(2)控制和钥匙应可用一只手操作,并不得要求紧握,捏,或手腕扭曲。所需的启动控制和钥匙所用的力应是5磅。 (22.2 N为上限。)

 

(3)如支持关键重复,重复延迟之前,应调整到至少2秒。重点重复率应调节为每个字符2秒。

 

(4)所有锁定,控制或切换键的状态,应视觉清晰,可以通过触摸或声音明显地接收。

 

§ 1194.24视频和多媒体产品

 

(a)所有13英寸及更大尺寸的模拟电视显示器,和包括模拟电视接收器或显示器电路板的计算机设备,应配备能妥善接收、解码,并能显示广播、有线电 视、录像带和DVD信号的隐藏字幕的字幕解码器电路。在技术可行的情况下,在2002年7月1日之前,屏幕垂直显示至少7.8英寸的宽屏数字电视 (DTV)、垂直显示至少13英寸的传统显示器数字电视设备,和独立数字电视调谐器——不论是否与显示器,和包括数字电视接收机或显示器的电路板的计算机 设备一起销售,都应配备能妥善接收、解码,并能显示广播、有线电视、录像带和DVD信号的隐藏字幕的字幕解码器电路。

 

(b)电视调谐器,包括用于计算机的电视调频卡,应配备辅助音频程序播放电路。

 

(c)所有为执行政府任务而完成的培训、信息视频和多媒体制作,不论格式,包括语音以及其他为理解内容而必要的音频信息,应当显示或隐藏字幕。

 

(d) 所有为执行政府任务而完成的培训、信息视频和多媒体制作,不论格式,包括为理解内容而必要的可视信息,应当配备音频描述。

 

(e)显示或替代文字介绍或音频描述的文本描述,除非具有永久性,否则应该由用户选择。

 

§ 1194.25可独立使用的、闭路式产品

 

(a) 可自己独立使用的产品应由残障人士使用,而不需要为在产品上添加辅助技术而设置终端用户。私人耳机不是辅助技术。

 

(b) 当需要一个定时响应时,应该提醒用户,并给予其充分的时间以做出需要更多时间的表示。

 

(c) 凡是采用触摸屏或接触敏感控制的产品,其采用的输入方法应符合§1194.23(k)款中(1)-(4)的描述。

 

(d) 当使用一种生物形式进行用户识别或控制时,另一种不要求用户具有生物特性的身份识别或激活的形式,也应当提供。

 

(e) 如果产品提供了音频输出,所提供的音频信号应通过工业标准的连接器,达到能允许私人聆听的标准信号水平。该产品必须能够随时中断、暂停和重新启动音频。

 

(f) 当产品在一个公共领域输出语音时,需使音量控制增量输出放大到至少65分贝的水平。如果环境噪声等级高于45分贝,应有至少超过20分贝的噪声水平增量能使用户选择。产品还应提供每次使用后,自动重置到默认级别音量的功能。

 

(g) 颜色编码不得用作传递信息的唯一手段,即一个动作,应引起反应或能识别的视觉元素。

 

(h) 如果产品允许用户调节颜色和对比度设置,那么应提供能产生鲜明对比的色彩选择范围。

 

(i) 产品的设计应避免频率在2 Hz到55 Hz的情况下导致屏幕闪烁。

 

(j) 那些独立的、不可移植的,并将仅用于一个位置、具有可操作性的控制的产品,应符合下列条件:

 

(1) 任何需要操作的控制的位置,都应确定在48英寸长的垂直平面上,位于平面中心,并在48英寸的长度内形成最大突起。(参见本节图1)

 

(2) 凡任何可操作的控制是10英寸或更短距离的在参考平面背后,高度应距地面最高54英寸、最低15英寸。

 

(3) 凡任何可操作的控制距离参考平面大于10英寸但不超过24英寸,高度应距地面最高46英寸、最低15英寸。

 

(4) 可操作的控制距离参考平面不得超过24英寸。(参见本节图2)

 

§ 1194.26台式机和便携式计算机

 

(a) 所有机械操作的控制和键盘都应符合§1194.23 (k)中(1)至(4)的描述。

 

(b) 凡是采用触摸屏或接触敏感控制的产品,其采用的输入方法应符合§1194.23(k)款中(1)-(4)的描述。

 

(c) 当使用一种生物形式进行用户识别或控制的时候,另一种不要求用户具有生物特性的身份识别或激活的形式,也应当提供。

 

(d)每种类型的扩展插槽、端口和连接器都应提供至少一个,符合所公布的行业标准。

 

子部分C ——功能性能标准

 

§ 1194.31功能性能标准

 

(a)至少应提供一种不要求用户拥有可视能力的操作和信息检索模式,或直接提供一种供失明或视障人士使用的辅助技术支持。

 

(b) 至少应提供一种不要求用户拥有视力大于20/70的操作和信息检索模式,这种模式应同时或分别提供音频和扩大化的打印输出,或直接提供一种供失明或视障人士使用的辅助技术支持。

 

(c) 至少应提供一种不要求用户听力水平的操作和信息检索模式,或直接提供一种供失聪或有听力障碍者使用的辅助技术支持。

 

(d)凡音频信息对于产品使用非常重要时,至少应提供一种用以增强听觉的操作和信息检索模式,或提供听力辅助技术支持。

 

(e)至少应提供一种不要求用户语音水平的操作和信息检索模式,或者直接提供一种供残障人士使用的辅助技术支持。

 

(f)至少应提供一种不要求精细动作控制或同时行动,即在有限范围和强度内可操作的操作和信息检索模式。

 

子部分D ——信息、文档及支持

 

§ 1194.41信息、文档及支持

 

(a)提供给终端用户的产品支持文档应符合可替代的格式要求,并无需额外费用。

 

(b) 终端用户应能够以符合要求的其他形式或方法访问产品的辅助和兼容性功能的脚本,无需额外费用

 

(c) 产品的支持服务应最大限度地满足残障终端用户的通信需求。

 

《联邦采购条例》

 

最终的《联邦收购条例》规则是为了执行《残疾人电子和信息技术无障碍康复法案》的第508条

 

发表于2001年4月25日的《联邦公报》

 

国防部

 

总务管理局

 

美国国家航空和航天局

 

48 CFR Parts 2, 7, 10, 11, 12, and 39

 

〔FAC 97-27; FAR Case 1999-607〕

 

联邦采购条例,电子和信息技术无障碍

 

机构:国防部(DoD),总务管理局(GSA)公布,与国家航空和航天局(NASA)。

 

行动:最后规则。

 

摘要:美国文职采购委员会和国防采购管理委员会已经通过了修订《联邦收购条例》(FAR)最后一项规则,去执行1973年《康复法》的第508条。 第508条【Subsection 508(a)(3)】款要求FAR进行修改,以纳入由建筑和运输无障碍委员会(Access Board Or Compliance Board)开发的标准。

 

日期:生效日期:2001年6月25日。适用日期:除了不定量供应合同外,该项修正案适用于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批出的合同。对于不定量供应合同,在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适用于交货单或者任务订单。

 

欲知详情请联络:想得到更多关于各种情况和出版时间的信息,请致函于华盛顿特区20405,(202)501-4755, GS大厦,4035室,FAR秘书处。

 

想要说明内容,请联系Linda Nelson女士,【采购分析师(202)501-1900】

 

请引用【FAC 97-27, FAR case 1999-607】

 

增补信息:

 

A.1998年《劳动力投资法》背景,公法105-220,颁布于1998年8月7日。该法第四个标题是1998年《康复法修正案》。第408小部 分修订了1973年《康复法》的第508部分【29 U.S.C.794d】和第508小部分,规定联邦部门或机构的开发,获得,维持,或使用电子和信息技术(EIT),他们必须确保EIT允许残疾人联邦雇 员能够获得和使用信息和数据,并能与使用数据的其他联邦雇员匹比。第508条还规定,残疾人,只要是联邦部门或机构里寻求信息或服务的一员,都有机会获得 信息和数据,并不低于提供给非残疾人公众使用的。要是负担过分了,同类机会就不再需要了。第508小部分【Subsection 508(a)(2)(A)】规定无障碍委员会发布一个标准,以阐明EIT的定义和技术性、功能性执行标准,到2000年2月7日止,这样的技术对于无障碍 来说是必要的。第508小部分【Subsection 508(a)(3)】规定的联邦采购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FAR,以包含无障碍委员会提出的标准,并不得迟于无障碍委员会条例公布后的6个月。2000年 12月21日,无障碍委员会在《联邦公报》上公布了最终标准【65 FR 80500】,至2001年3月23日,60天的意见征求期结束了,这最后的规则执行了无障碍委员会的规则,通过以下方式:

 

 包括专业术语“电子和信息技术”定义 ——法定术语

 

 包含收购计划里的EIT标准,市场调查,描述机构的需要;

 

 附上新的子部分39.2。

 

适用性

 

提议的规则并没有解决新规定是否适用于已经存在的合同的问题。许多公众评论者要求得到规则适用性的解释,除了不定量供应合同外,该项修正案适用于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批出的合同。对于不定量供应合同,在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适用于交货单或者任务订单。

 

不定量供应合同可能包括联邦供应计划合同,政府范围的采购合同(GWACs),多机构合同(MACs),和其他机构间的收购等。除非是对最初的裁决 感到满意,根本的不定量合同的裁定不需要例外决定。不定量合同可能包括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项目,假如发布的任何任务单和交货单不符合EIT安全条款,则可做 出一个适当的例外。因此,在任务下达命令或交付的时间里,应要求各种行动必须确保符合无障碍标准(或适用的例外)【at 36 CFR part 1194】。授予不定量合同的缔约办事处应指示出那些得到供应和服务承包人的订购办事处,同时这些承包人应当符合要求并可以充分显示出详尽的符合要求的地 方。(例如,供应商或其他网页的确切位置。)

 

无障碍委员会的EIT标准【at 36 CFR part 1194】不适用于以下方面:

 

 本规则生效日期前的收购项目的交割;

 

 本规则生效日期前所授予的合同范围修改;

 

 本规则生效日期前所授予的合同单方权利的行使;

 

 本规则生效日期前多年合同的授予。

 

例外

 

除非【FAR 39.204】的例外适用,采购EIT供应及服务必须和无障碍标准相符合【(at 36 CFR part 1194)】,【39.204】的例外情况包括:

 

1. 2003年1月1日之前的微采购。然而,对于微型采购而言,承包人员,和其他委派人员要与【1.603-3】相符,大力鼓励符合适用在最大限度上可行的无障碍标准;

 

2. 国家安全体系的EIT;

 

3. 隶属于合同的承包者获得EIT;

 

4. EIT应置于能被服务人员经常维护、修理或监测的地方;

 

5. EIT可能会对机构造成不当的负担。

 

微采购

 

微采购的例外情况在拟议的规则内。它的存在使人们意识到这样一个事实,几乎所有的微型采购所采用的都是政府范围的商业采购卡。政府工作人员,不是担 保性承包人员,使用采购卡购买商用现货供应项目。采购卡的使用使符合EIT标准变得普遍不切实际,除非将商用现货供应为要求标准。制造商继续开发符合 EIT无障碍标准的产品。预计在未来两年内几乎所有的产品都将符合标准,相应的会由制造商标记上。因此,对于微购买豁免,我们设立了2003年1月1日为 最后期限。在该日期之前,政府将重新审视制造商符合要求的标准制造技术和前进步伐的状况。微购买例外并不能豁免低于2500美元的所有产品。一些评论者也 疑惑这件事。例外仅是对一个一次性购买额为2500美元或以下的产品,并针对公开市场,而不是根据现有的合同。售价为1800美元一个的软件包如果是 3000美元或300万美元购买计划中的一部分,不算是一个微购。无论购买价格如何,要有机构提供在1973年《康复法》504条款下合理的膳宿处。目前 的微购限额按规则规定为2500美元。如果由一个法定的变化抬高门槛的话,总务管理局将会建议有关机构修改持卡者训练,去提醒EIT无障碍需求购买的持卡 者。

 

过分负担:

 

另一种意见要FAR阐述过分的负担。无障碍委员会讨论在其最终规则序言里的过分负担(《联邦公报》,【65 FR 80506】)大量的案例以该术语存在,这也是从残疾人法律来的。无障碍委员会决定不妨碍现有的对该术语的理解,而是对其进行新的定义。FAR委员会同意 这种做法。各机构也根据法律规定,记录造成过重负担的依据。要求官员也应该知道,当有过重的负担时,法定的另一个替代性的方法是向残疾人无障碍努力接近。

 

条款:

 

一些评论者的要求指出,除非FAR条款规定外,机构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条款是由于政府各部门覆盖率不一致造成的。一些集中采购办公室想以一个条款来帮 助他们解决与无障碍委员会的标准缺乏的问题。1月拟议的规则中没有相应条款。FAR局正在认真考虑是否需要一些条款,并欢迎关于这个问题的意见,从而进行 将来可能的规则的制定。

 

其他问题:

 

关系到评论者的一个话题就是,在EIT定义和承包人的EIT附属性运用之间,评论人士关注的话题是EIT之间的定义和承包商的EIT发挥附带使用。 该规则并不打算自动适用于承包商的内部工作场所。例如,无障碍EIT没有被联邦雇员或公众使用,就不符合无障碍委员会的标准(有专业能力的承包商雇员不属 于第508条所指的公众)。评论人士要求提供进一步的信息解释第508条规定的产品。这里有一个网 站:http://www.section508.gov,为制造商和供应商提供关于如何才能符合无障碍委员会标准的资料。该网站的引用已被添加到 【FAR 39.2】的子部分了。

 

评论人士询问,是否失明者或严重致残者购置委员会、美国联邦监狱工业(UNICOR)也被覆盖在其范围内。这些项目都是需要来源的。机构必须考虑来 源中不符合EIT规范的情况,同样也要考虑商业项目的相同方式。也就是说,是否购买项目要依据于规定的例外。作为一个政策问题,失明者或严重致残者购置委 员会的购买,或联邦监狱工业,也将作为采购处理。

 

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测试。然而,有一个由业界领导,政府支持的项目正在致力于该工作,为残疾人无障碍计划进行互利性测试,见网站信息第508部分。问 题就在于规则草案的【39.X03】部分,其适用性旨在解释市场里的可用性标准。规则试图承认最初的许多产品不符合无障碍委员会的技术标准。各个机构可能 需要获得这些产品。当获取商业项目时,一个机构都必须遵守无障碍标准,并使商业市场上的各种用品和服务能及时满足该机构的交付标准。不相符合的个别标准可 能不会官方地以合同文件的副本来通过文件证明。如果产品可满足一些但并非适用所有的标准,那么各机构不能把一件产品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因为它不符合所有的 标准。

 

要求发展,市场研究和募捐

 

规定的官员必须确定哪些标准适用于采购,使用的无障碍委员会的EIT的无障碍标准【(at 36 CFR part 1194)】。然后,规定的官员必须执行市场调查,以确定产品和服务的实用性,供应商的网站和网页的第508部分对以上情况将会有所帮助。规定的官员必须 确定出哪些标准,不适用于该次采购。因为可能有以下情况,例如,非实用性等【(FAR39.203)】或过重负担【FAR39.204(e)】技术规格和 要求,最低要求可依据市场调研、机构需要来开发。这一信息还应服从于购买的需要。这种请求应当被起草,任务订单或交付订单要罗列出来。建议评估可能产生其 他信息,可能需要对例外的需要进行重新考虑。

 

B.12866号行政令

 

无障碍委员会确定在2000年12月21日,其最终规则是在【E.O.12866】下的一个有经济意义的调整性法令。也是一个【5 U.S.C.804】下的主要的规则。经济评估完成了,已发布于无障碍委员会的网站:http://www.accessboard.gov /sec508/assessment.htm。副本可从无障碍委员会得到。FAR委员会已确定,由无障碍委员会进行的评估提供了对无障碍委员会规则,和 对FAR充分的经济性估计迎合FAR改变的规则性评估履行的需要,进一步的评估不再是必须的了。这是一个经济意义的规则性法案,并服从于12866号行政 命令的第6条,规则性计划和回顾,签署于1993年9月30日。这条规则是【5 U.S.C.804】下的一个主要的规则。

 

C.《管理弹性法案》

 

这条规则将会对在《管理弹性法案》内【 U.S.C.601】以及下列意义范围内的大量小实体有影响。因为一些小企业选择把他们的产品卖给联邦政府,他们必须确保他们的电子信息科技供给和服务达 到了无障碍委员会的实际标准。市场选择自己的产品,联邦政府必须确保其电子和信息技术用品或服务满足无障碍委员会的标准。自从这种状况可能会导致企业的生 产和销售成本增加后,最后的《管理弹性法案》(FRFA)已经起了作用,并且总结了以下分析结论:

 

目前已进行的分析总结如下:

 

这项规则的目的是为了修改FAR,以改善联邦政府对无障碍电子和信息技术的使用。无障碍委员会拟订的标准,影响到寻求联邦电子和信息技术帮助来得到 信息的残疾人群。这种增加的机会减少了联邦政府内残疾人的就业障碍,并且降低了残疾人失业的可能性。EIT为联邦政府制定的标准可能使联邦政府以外的残疾 或非残疾的劳动力有收益。联邦政府的无障碍科技的益处可能会波及社会其他成员。

 

第508条使用联邦采购进程,来确保联邦政府获得的技术是无障碍的。一个未购买电子和信息技术的机构服从于规定的采购标准(at 36 CFR part 1194),可能是由于残疾个体提交的诉状称是联邦机构没有符合标准。个人也可以对机构提起民事诉讼。第508条款的执行生效于2001年6月21日。

 

这项规则规定,承建商必须制造、出售或租赁电子和信息技术用品或服务,要符合【at 36 CFR part 1194】颁布的标准。对于许多承包商来说,这可能涉及的只是符合标准的供应或服务的审查,以确认遵守规范而已。对于其他承包商,这些标准可能需要一个供 应或服务的重新设计才能出售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