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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残疾人公约

2013-05-16 17:06 来源:工信部机关服务局信息无

    在2006年12月13日,第76次全体会议上发布的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其旨在促进、保护和确保实现残疾人能够全面和平等地享有所有人权,包括:无障碍,个人便利、健康、就业、适应和康复、参与政治生活、平等和无歧视。其中第九条无障碍内容如下:

 

第九条 无障碍

       一、 为了使残疾人能够独立生活和充分参与生活的各个方面,缔约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无障碍地进出物质环境,使用交通工具,利用信息和通信,包括信息和通信技术和系统,以及享用在城市和农村地区向公众开放或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服务。这些措施应当包括查明和消除阻碍实现无障碍环境的因素,并除其他外,应当适用于:

       (一)筑、道路、交通和其他室内外设施,包括学校、住房、医疗设施和工作场所;

       (二)信息、通信和其他服务,包括电子服务和应急服务。

       二、缔约国还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以便:

       (一)拟订和公布无障碍使用向公众开放或提供的设施和服务的最低标准和导则,并监测其实施情况;

       (二)确保向公众开放或为公众提供设施和服务的私营实体在各个方面考虑为残疾人创造无障碍环境;

       (三)就残疾人面临的无障碍问题向各有关方面提供培训;

       (四)在向公众开放的建筑和其他设施中提供盲文标志及易读易懂的标志;

       (五)提供各种形式的现场协助和中介,包括提供向导、朗读员和专业手语译员,以利向公众开放的建筑和其他设施的无障碍;

       (六)促进向残疾人提供其他适当形式的协助和支助,以确保残疾人获得信息;

       (七)促使残疾人有机

       会使用新的信息和通信技术和系统,包括因特网;

       (八)促进在早期阶段设计、开发、生产、推行无障碍信息和通信技术和系统,以便能以最低成本使这些技术和系统无障碍。